[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2011]061-06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石国土资[2011]2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2011]061-06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出让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上地下有管线或地下有构筑物、人防及其他设施等,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保障性住房配建 | 出让年限 (年) | 起始价 (万元) | 增价幅度(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2011]061号 | 长征街以东、光华路以南 | 4072.7 | 商服、住宅 | ≤3.5 | ≤25% | ≥ 30% | 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少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比例不少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 | 40、70 | 3100 | 10 | 1550 |
[2011] 062号 | 东至市农机总公司、西至怡然雅居小区、南至东平路、北至市国土局 | 13861 | 城镇住宅 | ≤2.7 | ≤25% | ≥ 30% | 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 70 | 9500 | 50 | 2000 |
[2011] 063号 | 南二环以南、东二环以西 | 122005.92 | 住宅、商服 | ≤3.0 | ≤25% | ≥ 30% | 在普通商品房住宅项目中,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 70、40 | 60000 | 200 | 12000 |
[2011]064号 | 民心河东、新华路南、中山路北、水产西街西 | 17791.9 | 住宅、商服 | ≤2.35 | ≤25% | ≥ 25% | 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少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比例不少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 | 70、40 | 10000 | 100 | 2000 |
[2011] 065号 | 东至廉租房,西至一四六仓库,南至现状铁路线,北至规划路 | 25299.6 | 城镇住宅 | ≤2.5 | ≤20% | ≥ 30% | 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 70 | 7800 | 50 | 1600 |
[2011] 066号 | 北至福利院,南至槐安西路,西至时光供热公司,东至福利巷 | 55753.8 | 商服 | 文化用地≤3.5 | 文化用地≤50% | 文化用地≥ 15% | 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少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比例不少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 | 40、70 | 31100 | 100 | 6300 |
商业用地≤4.5 | 商业用地≤45% | 商业用地≥ 20% | |||||||||
住宅 | ≤3.5 | ≤25% | ≥ 30% |
注:1、具体规划要求以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为准。
2、竞得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建设,并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
3、 [2011]064号地块用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控制在5500元以内。竞得人应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建设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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