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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私装防盗门 业主“被申请”变相挨罚

燕赵晚报  作者:丛俊儒  2012-04-05 08:20

[摘要] 业主在加了一层防盗门,物业该不该克扣装修费?物业以业主名义自印申请书,以多产生垃圾及超常使用电梯为由“要挟”业主“自愿”交纳1000元,否则,不退还2000元装修押金,这个理由及做法合不合理?

■防盗门隔出“独立空间”

■防盗门隔出“独立空间”。

律师:业主圈地私装不对,物业变相处罚也不妥

业主在加了一层防盗门,物业该不该克扣装修费?物业以业主名义自印申请书,以多产生垃圾及超常使用电梯为由“要挟”业主“自愿”交纳1000元,否则,不退还2000元装修押金,这个理由及做法合不合理?伴随着御江南小区新旧物业即将交接的消息传出后,部分业主与物业就装修押金问题进行新一轮“博弈”。

业主自加防盗门

物业不退装修

御江南小区36号楼是一层2户的建筑格局,在没有占据楼道公共设施,不影响业主通行的前提下,有业主在通道上加了一层防盗门,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由此业主与物业在装修费用退还上展开拉锯战。

毕先生就是自加防盗门的业主之一。他与邻居共用一个楼层,两家中间是2个并列的电梯。为了安全起见,去年装修时,毕先生在通往自家的通道上,安装了一个防盗门,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而装修完毕后,物业没有退给毕先生事先交纳的2000元装修押金。物业的理由是违背了装修条例,想退全款必须拆除。对此毕先生并不认同,毕先生说,首先这个防盗门没有妨碍楼层内的公共设施,其次也没有影响邻居出行,再次这个通道是通往自己家门,使用者也是自己。毕先生拿出小区装修管理协议,说自己查遍了协议条款,没有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如果我的防盗门影响邻居生活,我也不会加它。”毕先生说,物业到目前也没有指出自己到底是违反了哪一条装修条例。

毕先生的情况不止一家,调查中发现36号楼有不少业主都是在通道上加了一个防盗门。

业主“被申请”签字

就可退部分装修

有居民介绍说,就在前不久,小区物业召集了不少业主,要求以申请书的形式,填写签字后,可以退一部分装修费。

居民说,申请书上,要填写自己是小区几号楼业主,因违反装修条例,多产生了垃圾及超常使用电梯,自愿交纳1000元,作为垃圾清运费及电梯使用费,请物业公司批准,并签名。有部分居民已经签了申请,也有居民拒绝签字。“如果物业明确指出我加的防盗门违反了具有法律性的装修条例,我无话可说,现在以垃圾清运和超常使用电梯的名义,扣除一半装修押金,难以接受。”

物业:没处罚权,只好扣装修押金

4月4日上午,小区物业一名工作人员说,业主加装防盗门占据了公共空间,因此不能退全款,至于为何要以垃圾清运和电梯使用的名义扣装修押金,自己解释不清。工作人员证实,物业将进行更换,由新物业公司接替。“能退多少就退多少吧,新物业公司来了,不会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物业徐经理说,签申请书的业主都是属于加了防盗门的,由于物业本身没有处罚权,才以垃圾清运和超常使用电梯的名义扣除部分装修押金,再由业主对事实确认。“既然业主已经安装了,物业就不再更改恢复原样,在新旧物业交接之前,解决遗留问题。”

律师观点:业主与物业做法都不妥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邢玉林律师认为,业主自行加装防盗门,封闭部分公用区域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因此业主确实是占据了公用区域。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将公共区域恢复原状。

而物业公司本身没有处罚权,物业以其他名义变相处罚,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法律角度判断,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订的申请书,带有一定欺诈性,因此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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