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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并非杜绝牟利妙药

河北青年报  作者:吴睿鸫  2012-09-03 08:46

[摘要] 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建部已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建部已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早在2007年,江苏淮安等地曾尝试过经济适用房产权共有模式,贵州、甘肃等不少省份也在试点廉租房共有产权。如今,共有产权保障房即将写进《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这意味着今后保障房实行共有产权,将成为规定动作。

事实上,近年来围绕“共有产权”,社会各界曾展开过数次争辩,赞同声大于反对声。确实,共有产权有诸多政策优势:政府可以通过“合股购房”拥有部分房屋产权,来抑制富人投机炒房、转租套利;共有产权保障房,既可让政府产生社会效益,也能产生经济效益,从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另外,共有产权也能舒缓公众对保障房的不满情绪。

共有产权保障房属舶来品,英国的运作就很成功——英国购房者享有的产权,可在25%~75%之间自主确定比例;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在购得完全产权之前,政府会向购房者收取共有产权部分的租金;此外,在政府拨付一定启动款项后,由住房协会按照基金的形式来运作,从而保证这一笔账始终是清楚的,也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

表面上看,英国保障房推行的成功在于共有产权,实则不然。保障房不在于给多少产权,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确保这些占有保障性住房的人及时退出,将住房交给后来的低收入群体,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内循环”机制。无论在英国、德国、新加坡,还是我国香港地区,在保障房退出机制中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惩治规定。譬如,在香港,如发现有公共住房申请造假行为,申请者不仅会被取消资格,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需警惕的是,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倘若地方政府把划拨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政策优惠,换算成“股份”入股共有产权保障房,难免与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宗旨相悖。由于低收入群体本来就没有购买能力,但制度安排强迫这些人掏钱购买,不仅增加了这一群体的经济负担,转嫁了地方政府本应承担的责任,也会让保障房失去了本质属性。

今后若干年,保障房建设将步入高潮期,经济适用房仍将成为保障房的业务“主打”,但要确保经适房和廉租房用于需要保障的人,我们不必非在产权共有上做文章,只须架构一个没有牟利空间的“内循环”机制,就能确保我国的保障房走上公平正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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