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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提醒:合同交易中此"订金"非彼"定金"

石家庄日报  2013-06-07 08:04

[摘要] 在房产市场上,有关定金的纠纷成为投诉焦点。日前,省消协提醒消费者:签合同要慎重,定金、订金要分清。

定金能退吗?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在房产市场上,有关定金的纠纷成为投诉焦点。日前,省消协提醒消费者:签合同要慎重,定金、订金要分清。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交易量越来越多。日前,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3月份以来,全省房地产销售市场回暖,但同时,有关房地产的投诉也日渐增多。

省消协结合近期消费者咨询与投诉的热点问题,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房屋交易中的陷阱。

案例回放:

消费者要求双倍返还订金被驳回

前段时间,消费者张先生在一房地产开发商处,看中一套59.69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小区交通方便,环境优雅,张先生比较心仪,便按照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要求,缴纳了2万元的订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张先生提前缴纳订金定下房子,余款在15天内交清。然而,过了10天,张先生再到房产公司交余款时,却被告之房屋已被他人买走。张先生非常生气,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订金,并再付2万元赔偿金。但开发商对张先生的要求置之不理,只退给了他2万元钱。

张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这一案件中,张先生一定是把‘订金’当成了‘定金’,像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

案例解析:

订金不是定金

针对上述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从近期受理消费者咨询与投诉的情况来看,人们对“定金”和“订金”往往混淆不清,成为房产类投诉的热点问题。对此,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警惕,千万别把此“订”当彼“定”。

既然“定金”和“订金”并不相同,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据介绍,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属于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这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然而,订金,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预付款”,却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不需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举案说法:

定金是一种合同担保形式

定金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担保的形式。我国法律对其有哪些规定呢?对此,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定金的预先给付性。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付的部分价款,或者收回起到预付款的作用。

——制裁作用。《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具体到房屋交易活动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做房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省消协维权工作人员表示,此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也对其做出了规定。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因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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