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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9月发按新标准 石市市民五问个税新政

河北青年报  2011-09-08 08:08

[摘要] 自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施以来,省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纳税企业也迎来了第一个税收征期。在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征收大厅记者看到,前来申报纳税的企业和个人问的最多的正是调整后的个税新政。

自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施以来,省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纳税企业也迎来了个税收征期。在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征收大厅记者看到,前来申报纳税的企业和个人问的的正是调整后的个税新政。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诸多变化,很多纳税企业和个人仍有不明白的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问题则一一作了解答。

■问题一9月还存在按2000元起征的情况?

■问: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施后的个征期,9月征期是否还会存在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按照2000元计算的情况?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只要是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按照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计征。即便是8月份的工资,只要在9月1日以后发放都适用于3500元的免征额。

但是在个税的征收缴纳过程中,纳税人8月份取得的收入通常是在9月的征期内进行申报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应按照旧的2000元的免征额标准执行。只有在9月份及以后取得的收入才按照新的3500元的免征额标准执行。

■问题二 8月工资多扣个税是否返还?

■问:对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时没有依法执行,比如,纳税人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事业单位、企业等仍按照2000元的免征额标准计算,纳税人该如何对待?

■答:无论是何时的工资,只要是9月份发放的,都是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收入,都适用于3500元的免征额。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时没有依法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

税务机关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发现计算错误也会要求事业单位、企业等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改。多征收的个税也应返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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