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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部分地市居住证已提前“上岗”

燕赵都市报  作者:白云  2012-02-22 07:26

[摘要] 3月1日起全省即将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暂住证变居住证,附加的众多服务内容也令这一制度备受关注。

3月1日起全省即将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暂住证变居住证,附加的众多服务内容也令这一制度备受关注。据悉,廊坊等地已提前发放居住证,3月1日,全省将全面铺开。2月21日,省公安厅人口支队队长吕树林就公众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

四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一问《规定》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规定》明确了对流动人口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管理”的机制。突出了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

《规定》由过去强调对流动人口的单方登记义务转变为流动人口、出租屋主和用人单位三方登记义务,规定了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和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出租房主、中介服务机构等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信息报告责任。

二问《规定》解决了哪些主要问题?

《规定》首次对“流动人口”予以定义。这里定义的是需要登记的流动人口范围。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在同一市区内跨区居住和在同一县(市)内跨乡镇居住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没必要纳入登记范围。因此,《规定》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这一规定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跨市区、乡镇暂住的人员为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县级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不再按流动人口对待。

另外,根据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社区应当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配备和充实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采集、录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协助查验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此《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协管员队伍,根据需要招用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不足的困难,并解决协管员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赋予了协管员法律地位,对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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