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办法》进行了重点解读。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办法》进行了重点解读。根据《办法》,今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政府不能任凭开发商自行征收房屋
《办法》首次明确了房屋征收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责任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政府应该按照新《办法》有序实施房屋征收,而不是撒手不管,任凭建设单位(开发商)自行征收房屋。
房屋评估
要至少三家机构一起评
实施房屋预评估,应当组织三个以上奇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中位价,作为标本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
要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要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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