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开设的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跨账户资金调度、购买国债、转存定期等。
日前,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开设的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跨账户资金调度、购买国债、转存定期等。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所属一级支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开设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和资金的具体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开设的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跨账户资金调度、购买国债、转存定期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资金流动预警等机制,防范资金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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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不得跨账户资金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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